兩黑心老闆招聘了4名小工,加工轉賣私鹽15噸,其中很多私鹽都銷售到了成都的一些乾雜店和餐館。乾雜店老闆陳艷夫婦又將這些私鹽銷售了。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龍泉驛法院判決這8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7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2000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2007年始,無食鹽經營許可證的陳武和徐彬先後雇佣陳鵬等4個小工,在龍泉驛區洪十路一齣租房內,將非碘鹽包裝成320克/袋或400克/袋不同的小袋,冒充四川省鹽業總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川晶牌加碘鹽對外銷售給陳艷夫婦,從中獲利。陳艷夫婦從陳武處購得鹽後,通過位於西南食品城的乾雜店銷售給其他人,從中牟利。
  2012年9月22日,警方在出租房內將陳武等人擋獲,現場查獲非碘鹽15.7712噸、食用鹽空袋1140個,紙箱373個、小袋(320克)8500個,包裝袋(400克)2200個。此後不久,警方又將陳艷夫婦抓獲,查獲未銷售的鹽400餘公斤。經查,這些被查獲的鹽經鑒定,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
  龍泉驛法院認為,陳武等8人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銷售食鹽,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龍泉法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原標題:無證轉賣15噸私鹽兩黑心老闆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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